魏某某系甲公司招用的保安,被安排至某项目工地从事保安工作。2021年8月13日11时左右,魏某某在工地门口值班时,应材料员李某请求,帮忙打开运输车车门,下车时不慎滑倒受伤。
人社局认定魏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规定: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 魏某某帮助李某的行为虽然超出保安职责,属个人行为,但是主观上为了单位利益而协助同事,且“帮工”行为系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之目的,维护的是用人单位利益,最终行为结果也由单位受益,因此魏某某的“帮工”行为属于工作原因范畴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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